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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将首次修改
发布时间:2014/2/26 责任编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实施1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首次进行修改。在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作了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杨栋梁指出,此次修改草案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3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此外,草案还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草案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为更好地增强监管执行力,草案针对一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却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草案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据悉,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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